奖惩制度
(一) “十佳学生”奖
海高“十佳学生”为校级的最高奖励,是学生各级各类奖励的最高荣誉,每学年评比一次。
1.评奖条件:
①必须是“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②积极参加各类活动,为学校或班级争得荣誉者,在学生中享有较高威信。
2.评选办法:
①第一学期期末,各班推荐本班1-2名学生作为候选人,分年级汇总,评选出各年级的“十佳学生”。
②第二学期期中考试前后各年级的“十佳学生”作为学校“十佳”的候选人,由师生共同评选出海高校级“十佳学生”。
3.奖励办法:
①年级“十佳”颁奖一般在年级学生大会上进行,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②校级“十佳”颁奖,一般在全校师生集会上进行,给予较高的物质奖励。
③凡被评上“十佳”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填写相应的登记表,记入学生档案中,是升学和推优的必送材料。
(二) “大西奖学金”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日本友人大西利穂先生为增进中日两国人民友谊,培养新世纪全面发展的创新人才,经与海宁市高级中学协商并经学校同意设立此项奖学金。海宁市高级中学负责具体实施。此奖学金旨在引导学生形成良好的个人道德品质,激励学生更加刻苦努力学习,发展个性特长,取得优异成绩,使海高学生努力成为全面发展的具有世界意识的现代公民。
第二章 奖励对象与条件
第二条 奖励对象
海宁市高级中学在校学生及本校应届毕业生中高考成绩优异者。
第三条 获奖条件
一、在校生:
1.获奖学生应当学习刻苦,成绩优异(原则上年度两次期末考成绩年级排序之和小于60),品行端正,尊敬老师,关心同学,关心集体,在校能成为同学的榜样;并能积极融入社会,努力实践青年志愿者行动,关心社会,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关心国家大事,关注中国与世界的发展,具有宽广的胸怀和较强的世界意识。
2.具有一定特长,在省、市及全国各类学科竞赛、文体活动、书画比赛,小创作小发明等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
3.具备以上二项条件的学生还须完成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的命题论文(学科不定)。
二、应届毕业生:
年度高考文、理科列浙江省前10名(包括第10名)。
第三章 实施细则
第四条 评奖方法
1.每年10月由学生自愿报名,填写报名表格申请本奖学金,经班主任审定,推荐至校评审委员会。
2.学校成立“大西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人选由学校确定。评审委员会负责调查、核实被推荐学生材料,并对被推荐学生进行面试。
3.由评审委员会拟定论文题目,对被推荐学生所完成论文进行集体评审并初步确定获奖人员及奖项。
4.获奖名单最终由大西利穂先生确认。
第五条 奖项设置
本奖学金每年共设三个奖项。其中一等奖4人,每人授予奖金2000元,二等奖10人,每人授予奖金1000元,三等奖16人,每人授予奖金500元。
应届毕业生获奖为一等奖,其余为在校生获奖。
第六条 授奖日期和形式
1.颁奖日期为每年12月份。
2.颁奖形式为召开全校师生大会授奖。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奖学金来源
本奖学金由大西利穂先生无偿提供。
第八条 实施时间
本奖学金条例实施时间第一期为2002年--2006年,第二期经双方确认后为2007年—2011年。
第九条 档案管理
由海宁市高级中学建立大西奖学金学生档案,并在学校设立大西奖学金获奖学生专栏。
第十条 有关本条例的修订
本条例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完善。
(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比条例
1.三好学生条件:
⑴思想品德好:
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严格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关心和爱护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自主自立,积极进取,思想品德等第为良上级以上(包括良上、下同)
⑵学习好:
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有良好的学习方法。学习成绩各科(包括环境教育测试成绩)总评成绩一般均在80分以上(有75分以上科目必须有90分以上科目相抵),学期内会考科目成绩必须B等以上,劳技课成绩必须及格。
⑶身体好:
积极进行体育锻炼,上好体育课,积极参加体育活动,讲究卫生,身体健康,体育课成绩在75分以上,或体育锻炼良好级以上。
2.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⑴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严格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时时处处以身作则,主动关心集体,有较强集体观念环保意识。尊敬师长,团结帮助同学,自主自立,积极进取,思想政治品德等第为优秀级。
⑵能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良好。学期各科总评成绩及格,会考科目成绩均在C级及其以上,积极参加体育活动,上好体育课,体育成绩和体锻达标均及格。
⑶担任班、团(包括团委、学生会)工作能认真负责,任劳任怨,能热心、积极地为班级、学校服务,乐于做老师的好帮手,分管工作成绩显著,受到教师、同学的好评。
3.评比奖励办法:
⑴每学期评比一次,三好学生原则限10名,优秀学生干部限4名。
⑵学期期终考前,各班分别推荐出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若干名(由学生处分配)。请各位候选人填妥《登记表》上有关栏目。班长签好评议意见。
⑶期终考后,由班主任老师填妥“品德等第”,“总评成绩”,“体育成绩达标”栏,签好意见,按条件和限定的名额把《登记表》送学生处。
⑷学生处汇总、审核,听取校领导意见后确定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名单。
⑸发奖仪式一般放在下一学期初举行(毕业班在毕业前举行),对评上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发给荣誉证书。
(四)违纪学生处分条例
1.指导思想
⑴《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是国家对中学生的基本要求,每个中学生应自觉遵守《守则》和《规范》。对严重违反者,加强思想教育的同时,给予行政处分,这也是学校教育的一个辅助手段。
⑵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行政处分。从帮助、引导学生良性发展的原则出发,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
2.处分依据
⑶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①一学期旷课节数累计达10节者;
②男生留长发,女生烫发;佩戴首饰又屡教不改者;
③有抽烟、酗酒行为者;
④在墙上、桌上乱涂乱画者;
⑤一学期违反学校停车、骑车规则累计3次者;
⑥严重损坏公物者;
⑦自修课吵闹者;
⑧未经家长、教师同意外宿者;
⑨一学期违反《寝室制度》累计3次者;
⑩其它违反《守则》和《规范》有关条款的。
⑷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①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期间再违反第3条所列的情形之一者;
②学生之间动手打架者;
③参加赌博者;
④有意损坏公共财物者;
⑤考试中有作弊行为或帮助他人作弊等严重违反试场规则者;
⑥不尊重教职工,不尊重长辈、父母,发生争吵,影响差的;
⑦进营业性娱乐场所、游戏机房、录像室、台球房等不适宜中学生活动的场所者;
⑧同学之间非正常交往者,与校外游闲人密切交往者;
⑨其它严重违反《守则》和《规范》有关条款者。
3.实施办法
⑴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学生有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可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
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教导处提出处分意见,告知被处分学生及其监护人,并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的意见,举行有教师和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会,然后申报,经学校校务会议决定,校长签署公布。
学生及其法定监护士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作最后裁定。
⑵处分期限一般为半年。在处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消其处分,未成年学生的处分撤消后,学校应将其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撤除。
⑶对少数品德行为偏常和有违法行为的学生,可进行特殊教育。
⑷对学生进行特殊教育,未成年学生须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并出具转学联系单,征得转入的特殊教育学校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转学施教。
有正当理由并在特殊教育学校表现好的学生可申请转回原来学校或转入其他学校学习,原学校或其他学校应准予其转入。
⑸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即视作自动丧失学籍。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
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让其继续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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